随着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在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和重要,各级党委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的打造。而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基础,也是我们进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
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存在的不足
从调研情况来看,郑州市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与广大民营企业的期望、与全面依法治市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在公正高效监管执法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监管力度仍有不足。司法机构在审理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案件时,受当前政策对“套路贷”、“暴力催收”、“职业放贷人”影响,对政策、法规过度解读,审理案件时带有主观因素,缺乏案件事实还原,给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带来诸多困扰,如立案难,执行难。不少民营企业还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职能部门打击侵权行为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大。 二是执法手段存在问题,多头多重监管执法和简单机械执法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监管,让企业疲于应付。如在环保管控检查中,在企业环保管控措施全部到位的前提下,省、市多级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分数批次到企业去检查,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迎检负担;有的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方式趋于简单,重执法、轻教育,重处罚、轻指导,执法处罚“一刀切”,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近年来民间金融业务发展迅猛,市场准入管理宽泛,许多不正规、违规企业或个人在该领域内从事“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公安机关对涉及该行业的企业发展存有偏见、成见,矫枉过正,一些有资质的持牌民营金融机构开展的正规合法投融资业务也被纳入打击犯罪的范围内。一些法院仅从形式上、数量上以近两年涉诉案件为参考、凡涉及民间借贷、担保追偿等金融债权,在未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一刀切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驳回申请或动员撤诉,给合法经营的民营小微贷款企业造成损失。
(二)在推动政策落地落实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部分政策可行性不强。有的政策过于宏观,原则性强,缺乏配套措施,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够,让民营企业“看得见、摸不着”。如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复杂且调整过于频繁,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改善民营企业税收和工商等经营秩序和环境的政策,但是具体运用到企业上却需要一系列繁琐手续,而且门槛并不惠众,让企业很难全面吃透和有效运用。二是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职能部门重政策研究制定,轻监督落实,兑现时效慢,导致无法落地,企业获得感不强,影响市场发展和投资信心。例如:2016年6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业类地产项目销售问题的批复》(豫建房管〔2016〕25号)就明确批复相关政策鼓励新型工业园区及产业园区等开发建设和销售,但工业用地上办公楼宇预售政策一直未能出台,造成开发企业投资周期长、回款慢,投资热情不高,最主要的是购买工业办公楼宇的企业融资相当困难,严重影响了入住企业的快速发展;有的政策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到位,个别政策未能及时有效公开,较多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很难及时知晓;企业金融政策落实的力度不够大,有的银行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对民营企业放贷条件多、手续复杂,企业用款周期短,资金使用效率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
(三)在增强企业法治能力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有的职能部门偏重于监管、执法、审批,对常态性的普法宣传重视不够,遇事才释法普法;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比较单一,宣传渠道不足;对民营企业普法的针对性不强、通达力不够,鲜活性、精准性、实效性不够。二是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存在不足。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商事仲裁、行政调解等工作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此外,调研中还发现,政府及部分职能部门拖欠民营企业应付款项情况仍然存在,又适逢新冠疫情特殊时期,导致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在打造诚信责任政府方面也存在差距,有的地方为了让企业尽快落户,给出许多优惠条件,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政府承诺无法兑现,让企业不能安心经营发展。
二、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建议
一是在制度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扫除障碍。要加强涉民营企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切实提高企业的获得感。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理念,要多倾听和研究民营企业的诉求,多兼顾民营企业的需求,使出台的各项政策更具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出台相应规范文件明确民营小微金融企业从事的合法的金融借贷业务,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白名单;针对国家打击的“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违法行为进行明确释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商事调解机制,化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减少涉诉案件发生。
二是依法充分履职,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要及时完善政策配套及落实机制。国家和省内政策出台后应及时委托相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政府政策的及时落地,为民营企业经营和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明确、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在民营企业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柔性执法,尽可能的维持基本生产不“断电”,以免造成商业损失或者人员流动损失。同时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切实保障投资人利益,增加投资活力;要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权利。杜绝各类不正当的司法干预,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司法透明度。完善金融审判审立执规定,统一标准,正确的区分高利贷与金融借款以及正常民间借贷,在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的同时,保护有资质的持牌小微金融企业正常的诉权。研究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课题,切实解决好因执行难造成的社会问题。在程序合法的范围内、有序、高效、专人专项的向前推进,加快执行回款周期,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周转难题。提升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标准,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各类案件。
三是提高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增强行政权力下放的精准性和协同性,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事渠道。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水平,依法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四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民营企业法治能力。一方面要依法规范管理体系,提升民企竞争能力。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并依据法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合理设计收支安排和税务计划,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企业家及职工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和能力,提高法律素质。对于企业家来说,依法治理企业与建设学习型企业是相辅相成的,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责。从全社会来看,应当倡导尊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意识,消除制度歧视的不良影响,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形成有利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协调发展的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