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郑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 2023-03-16 【字体:

    (2004年6月25日政协郑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日政协郑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24日政协郑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1月29日政协郑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10月22日政协郑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2月3日政协郑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郑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河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团结民主、务实协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担负起把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政协委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认真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根据年度协商计划,通过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会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深入开展民主监督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围绕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的贯彻执行情况,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围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协商式民主监督。

第七条 扎实开展参政议政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团结、联系、服务委员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密切同港澳台同胞和郑华人华侨的团结联谊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九条 积极做好凝聚共识工作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加强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支持委员面向社会传播共识、凝聚共识,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设立功能型党支部。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依规设置。根据市委编委会批复,报经市委同意,本届政协设置11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化和文史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委员管理联络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依照政协章程履行程序,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按照总体统筹、专业相近、便于工作、相对平衡的原则全员编入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兼职或聘任副主任3-5人,专职、兼职、聘任委员7-11人。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由市委研究决定后,依照政协章程,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兼职副主任从当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聘任副主任从政协应用型智库成员中产生。兼职、聘任副主任人选名单由分管、联系副主席主持协商提出,委员管理联络委员会统筹,主席会议研究,报请市委同意后,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任

专职委员从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兼职委员从当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聘任委员从政协应用型智库成员中产生。专职、兼职、聘任委员人选名单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提出,委员管理联络委员会统筹,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兼职副主任、兼职委员一般从专门委员会联系的界别委员中产生,确需跨界别兼职,提请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全会闭会期间需调整的,须提请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 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政协副主席根据分工分管、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副秘书长协助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定期召开

二十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建议等,须经该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报分管、联系副主席同意;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委员会的

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各区县(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各开发区有关部门联系与合作,通过召开会议、共同举办活动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共同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联动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交流协作,争取工作指导。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和管理严格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定期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协助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 市政协办公厅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本通则自政协郑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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