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权下放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7-03 【字体:

市政协委员 王峥

一、案由

行政执法权下放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如何有效解决执法权权力下放基层后能力失衡、人力失衡等问题,是执法权力下放目的得以实现的重点。

二、执法权下放基层出现的问题

(一)人力严重缺失。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执法权下放的相关文件出台后,各地都进行了相关的权力下放工作。河南省执法权下放出台文件后,各地市均开始执法权的下放工作,特别是新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的近两年,执法权下放均设置了时间节点,执法权下放速度增快。如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78项行政处罚权,并列出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如登封市某镇承接执法清单后,综合执法方面9人,有执法证人员仅有5名,且均为非法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二)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基层执法队伍本身人员就不足,加之普遍非法律专业,专业知识缺乏且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法律培训,法律意识、知识均薄弱,导致执法类型、依据法律不明,对基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执法文书的起草困难等问题突出。

(三)执法过程中的法制审核力量不足。新的《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规定了法制审核条款,但是由于乡镇或者办事处具备法律专业人员不多,目前仅仅是靠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着部分法律事务,但由于司法所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员不足,又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等大量事务性工作,执法过程中的法制审核能力严重不足。

三、执法权下放的对策建议

执法权下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配套、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措施落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人随事走,解决基层执法人员不足情况。通过“人随事走”的方式,由行政执法权下放部门调整编制向下放权力实施主体倾斜,逐步实现与行政执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基层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程序法的学习,也涉及相关实体法的学习,对各个归口的行政执法理清权限和依据,更好地完成执法调查与处罚工作。

(三)增加专职执法人员。在编制许可的范围内,拿出尽量的多的编制招收法律专业的人员充实到乡镇、办事处的执法一线,带动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议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执法人员都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四)加大对基层执法的投入。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备齐全,软硬件同步跟进,保障行政执法的质量与效率。

(五)建立完备的执法体系执法机制。执法权下放后的监管意识要增强,杜绝重下放,轻监管的倾向,加强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教育;完善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网上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通过数据进行科学化管理监管;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的错误追究。

(六)建立专门的法制审核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形成合力规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招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员担任法制审核专员,聘用专业律师辅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将各行政处罚案件采取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外聘专业律师审核-领导复核的三级审查程序,以程序来避免执法权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权利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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